川农规〔2024〕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1日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农村机电提灌站提水保灌、抗旱救灾的重要作用,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助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条例》和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站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用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活动的站点,其主要设施设备包括水泵、动力设备、供配电设施及控制设备、输水管道、进水闸、引水渠、前池、进水池、出水池、泵房、泄水渠、安全设施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是指对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养护、报废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持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正常发挥设计功能,正常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管理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所辖区域内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和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规划要综合考虑粮食安全、产业发展、水源情况、当地政府和群众积极性等因素,与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五良”融合农机通行条件改善建设等相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运行。
第五条 新建和改造农村机电提灌站由拟建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纳入县级提灌站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申请书应包括申请理由、建设用地、管理措施、动力配套、运行管护承诺书等内容。
第六条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七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设计建设坚持科学、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在满足有稳定水源、动力配套前提下,结合当地发展需求,考虑轻重缓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措施等;项目设计依据、设计报告及设计图纸;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管理、建后管护、效益分析(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项目实施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九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机电提灌站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设计、施工单位应分别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林行业工程设计相关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按照《四川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指南》要求进行建设,选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得使用低质、劣质和淘汰产品。
第十条 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接受财政、审计及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检查提灌站的测试报告;检查项目设备材料的选用情况;检查项目的设计、投标、政府采购、施工和监理程序;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检查项目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协议、设计资料、实施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款凭据等,装订成册保存,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应及时明确机电提灌站产权权属所有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产权权属单位或者受益单位承担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自下而上、全面覆盖、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程序,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建立所辖区域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登记台账,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登记台账应包括站点名称、地址、建成时间、泵机组功率、扬程、流量、灌面、运行情况、颁证情况、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
第十六条 产权主体应明确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由村集体中具有公益身份的人员担任,或由受益大户、专合社人员、家庭农场人员等进行管护。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管护人员,维持管护人员稳定。产权主体采取平等协商,支付管护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机电提灌站管护。
第十七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人员应熟练掌握提灌站管护技能,负责提灌站设施设备定期维护、设备操作、巡视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和值班记录等工作,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比如:渠道堵塞、输水管与闸阀漏水、电机水泵损坏等)和用电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农村机电提灌站进行巡查,发现人为破坏或偷盗提灌站设施设备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因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导致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应依法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人员开展操作流程、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技能培训,督促指导管护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设置生产作业安全警示标牌。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落实农村机电提灌站洪涝、地质灾害等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提灌站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完善健全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人员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安全作业,管护高效。
第二十三条 产权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收费方式。对农村机电提灌站用水人除收取水费外,还可收取一定的提水服务费,用于设备维护和支付管护人员劳动报酬等。鼓励采取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创新管护模式。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站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农村机电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从事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需报废时,由乡镇(街道)确认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运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其报废处理设施设备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七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别声明